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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7-23]  共阅[1879]次 【打印此页】 【返回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0]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68号),在有关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拍卖业信息月报制度已初步建立。为进一步推进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保证行业数据的统一、真实及可比性,现就拍卖业信息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行业信息报送工作
  为统一拍卖行业信息指标口径,加强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拍卖行业信息发布渠道,我们对商务部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的行业信息报送系统进行了整合,形成统一的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今后,拍卖业信息管理工作由商务部统一归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拍卖企业的信息报送和监督核查工作,中拍协负责拍卖师数据维护工作。中拍协接受商务部委托承担信息催报、数据核查及分析等工作;经商务部核准后,可发布全国拍卖行业数据及研究报告。条件成熟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本地区企业信息催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
  二、做好信息报送和数据核查
  整合后的信息系统于2010年4月开通试运行,2010年5月1日起正式运行,域名为:http://pmscjss.mofcom.gov.cn。商务部原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信息和相关数据已转入新系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拍卖企业原有用户名、密码不变。地方拍卖行业协会的用户名和密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统一申请(详见网站使用说明书)。用户可直接在地址栏输入域名进行访问,也可点击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或中拍协网站的相关链接登录信息系统。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核查工作,加强对拍卖企业在信息系统上注册、变更及注销的管理。拍卖企业应于每月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拍卖企业还应补录2010年以来各月的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数据的审核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未及时报送信息的拍卖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及时督查,并将拍卖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作为监督核查及企业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三、加强行业数据管理和分析
  拍卖行业数据是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08]33号)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是国家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的重要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数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分析和核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管理,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资源,挖掘有价值的综合信息,及时研究判断行业发展特点和苗头性问题,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拍卖业情况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定期对各地上报数据的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
  联系人:戴毓高  金阳
  
电 话:010-85093667,85093663

                       商务部办公厅
                      二Ο一Ο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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