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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须注意的几个“细节”
发布日期:[2009-2-3]  共阅[2680]次 【打印此页】 【返回

在目前的拍卖实践活动中,因为有许多大量纷繁的工作,就容易忽视一些可有可无的“小事”,正因为这些平凡细节的“小事”使我们吃了苦头,蒙受了损失,这些细节“小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报名登记时要注意加上现行住址

报名登记是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的第一关,也是拍卖活动开始的第一道手续。竞买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也就再现他有参加竞买的意愿。在登记时,往往会出现只要有一张身份证就可以报名,而在当今市场经济情况下,人员流动快身份证上的住址与实际住址会出现不一致,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找到其本人。因此,在报名登记时不但要填写其原住址还要注意填表上现行住址,对联络方式,不仅要填写本人移动电话还要填写现行住宅电话。对委托代理人一定要有委托代理书,不能有了一张身份证就什么也不管了。

 

发放的拍卖文件竞买人要签字

在拍卖之前,对《拍品目录》和《特别规定》等相关资料要发给竞买人,发放时,一定要注意拟定一份《领用材料登记表》,登记表上要注明,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及领用人,并由竞买人本人在领用人一栏上签名。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现场来领的,也一定要有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由他人代领。否则,在出现纠纷时,会出现“不知道”、“事先没告知”等理由来推托其责任。

 

成交确认书(竞价登记表)要由买受人自己签名

一场拍卖活动可谓是千头万绪,拍卖场上激烈竞价的氛围,使人们充满着紧张和忙碌,在这紧张的环境下最容易使人出现麻痹大意。拍卖师落槌后,传单人将成交确认书拿到买受人面前,只要有人签字就行,事过之后,买受人提出反悔。提出反悔唯一的理由就是他没有 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至于上面的签名他说不知道。因此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名要和前期报名登记表、现场竞价记录表都要一致,都应由买受人本人签字,防止出现违约时,买受人否认成交事实。

 

结算价款时,须先结算佣金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款。有的标的数额大,需要分几次才能交清,在结算价款时,按习惯总是先算价款后再算佣金。这种习惯被一些买家钻了空子,他们将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交齐后,总是迟迟不愿缴纳佣金,这时他们又会想各种方法迫使你降低佣金标准,搞得拍卖人十分被动。他们往往抓住标的的种种瑕疵,提出各种要求,如果达不到他们的要求甚至还要你给予赔偿;他们还会找出各种社会关系给予说情,这种被动现象如影随形使你很难摆脱。

为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在实际结算时拍卖要制定周密的工作流程,对竞买人事先进行告知,把结算佣金作为第一道手续,然后再进入下一程序,从源头上加以防范。

 

财产移交要有三方签字

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全部交清后,进入交接程序。交接时,一般由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到现场共同进行交接。虽然是现场交接,必须按照拍卖前的承诺进行。即在拍卖时,以拍卖人提供的有关拍卖文件为准,有些复杂的标的在事先都制定了特别说明,这些规定和说明都是在现场进行交接的重要依据。资产交接清后,三方都要在交接书上签字加以认可。

把握大局从细节着手是每个拍卖人的追求。在拍卖活动中,务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注重细节的把握,才能使我们的拍卖活动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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